您好,我2014年9月在一个单位工作,签合同时间为2年。合同到期后就没有再签订合同,但还在单位工作,工资一直发着,保险也交着。我于2017年4月生孩子,在单位请了产假,单位也给我批假了,后来单位因为领导更换原因,在2017年6月说解聘我了。 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他们有理由解聘我吗?
2024-11-01 05:01尊敬的用户, 关于您在单位的工作情况和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也没有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发生,因此单位可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0条中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几种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如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等,这些情况也可能导致劳动合同的自动终止。 然而,具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您与单位进行详细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律师进行咨询和指导。祝您一切顺利! 请注意,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并不代表官方立场。如果您遇到实际问题,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