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解散,但不准备支付赔偿金,员工要被另一单位接收,接收条件是工龄照算,不低于原单位待遇。请问员工可以要求原单位先行赔偿吗?如果可以,按什么标准赔偿?如果单位以合同到期,如本人不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予以辞退并不得在新单位工作,此做法是否违反劳动法?本人2011年入职,工作六年。
2024-11-01 03:3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员工有权要求原单位按照其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并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直至达到十二年的上限为止。至于单位的做法,可能会构成对员工权益的侵害,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建议您与单位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可考虑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