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被劳派违法吗? 我在税务局工作了十七年(合同工)驾驶员,这次全国公车改革后我又被继续留用,己前服务年限的补偿算好单位不给,说留用就延续工龄。可是单位把我合同工改为劳务派遣工,这种做法单位合法吗(没拿补偿金)?我要如何维权?用工主体变了已前工龄能续吗?请解答,谢谢!
5小时前《劳动民法典》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因此,你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 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自行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到期,不存在自动终止的情况。 关于你的疑问,《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因此,如果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比如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等行为,确实可能构成解除条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也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例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克扣工资、降低福利待遇等方式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否则可能会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你认为自己受到侵害,请尽快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