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是怀孕期间,由于身体原因,想请假两个月,接着休产假4个月,但单位领导的意思要我辞职,五险不停,单位和自己的都由我自己承担,产假期间还是享受在职职工的待遇。这种情况单位是不是违法了?
2025-03-22 08: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您的情况中,不存在上述法定的解除条件,所以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您与单位协商解决,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