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签订2016年5月23日到2017年5月22日合同一年。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到2017年7月19日公司总经理(董事)临时通知我,说7月18日晚董事会觉得辞退我。谈工资补偿事宜,我提出1、工作14个月补偿1.5个月工资;2、临时通知我补偿1个月工资、3、未与我续签合同双倍补偿2个月工资。共计补偿4.5月工资。特咨询,期间我在4月28日、5月18日、6月18日三次邮件形式发给董事长,未回复。请教一下律师,希望提供帮助?
2024-12-01 06:25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权益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工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赔偿金。每迟延一日,应加发相当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临时通知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因此,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临时通知补偿。 劳动合同未续签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因此,如果您在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公司应该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未续签合同的补偿。 请您注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符合。同时,建议您尽快与公司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法,以免纠纷升级。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咨询,请及时联系专业人士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