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签的劳动合同是两年,试用期是三个月,这个月18号转正,12号时公司让我填转正申请,交的时候公司管理层让我到了18号再拿过去并谈话,我是19号去谈话的,当时她并没有给我明确答复说是要和我们主管谈话,前提我们主管以前签字同意转正,在昨天就是24号才来告诉我不能给我转正,说我工作态度不积极,让我自己写离职申请,并且写因为个人原因离职,这种我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4-12-01 05:11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争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员工在试用期间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例如工作效率低下、态度消极等,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终止试用期。 然而,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表现符合入职标准,而公司却单方面解除了您的合同,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与公司协商。首先尝试通过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公司的具体理由以及双方能够接受的具体解决方案。 书面请求。您可以向公司发送一封正式的辞职信或提交一份书面离职申请,说明您的离职意愿及理由,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工作成绩、项目成果等)以支持您的主张。 寻求第三方介入。如果上述方法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考虑寻求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专业人士的帮助,比如聘请一位专业的劳动仲裁员或者请工会提供帮助。 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对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您可以将争议提交到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会依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每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详细查阅当地的劳动法规和相关政策,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相关条款,并保留好所有的书面证据。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