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律师你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一家公司上班,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之间是按深圳劳动法拿加班费的,三个月过后我们案绩效发工资,我们到了第四个月按理来说就开始拿绩效了,可是第四个月没有给我们发绩效,只发底薪给我们,还跟我们说到下个月一起发绩效,到了第五个月领导给我们说薪水方案会改变,要按加班费来说,当时我们就问他第四和第五个月这么算,他说上面两个还是按绩效方案给我们发放薪水,可是到了发薪水那天我们多没有拿到按绩效方案的薪水,而且我们发的薪水还不如之前拿加班费的多,我们问领导是怎么给我们发薪水的,他说案照我们前面三个月的工资平均数发的,我们才刚过试用期怎么还按试用期的薪水给我们发,请问他这样算不算
2025-03-02 15:26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能遇到了公司的薪资计算方式不一致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试用期内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并且在试用期结束后,如果绩效考核合格,则应按照约定的绩效薪酬标准支付工资。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资被错误地计算或调整,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并寻求解决方案。您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或者人事经理反映您的担忧,要求他们解释为什么您在试用期间的薪水高于其他员工,以及为何在试用期结束时不再按照绩效奖金支付。 同时,也可以考虑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等,以证明您的主张。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最后,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建议您事先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并尽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同时,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决策,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