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小区业主,合同是2017年11月交房,直到今年1月发了通知去收房,我们请了验房师,有很多问题需要整改,到8月中旬通知我己经整改好了,我去收房但却让交从今年一月开始的物业管理费,这样合理合法吗?该不该交?谢谢!
15天前您好!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在房屋交付时应当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期缴纳物业费。因此,在您已经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了物业费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要求您再次缴纳自2021年1月至当前期间的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问题,如果您确实发现了一些需要整改的问题,您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物业公司进行核实。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完成整改工作或者存在其他不合理的行为,您可以考虑向相关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建议您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争取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此事,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