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改制,员工不想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该得到一定的劳动补偿吗?
2025-06-11 09: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如果员工不同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而言,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服务年限等,以及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等。此外,如果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还可能会导致员工获得额外的赔偿。因此,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建议员工与企业进行协商,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