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某国企公司一名职工,目前双胎妊娠八个月,由于身体原因请了病假,每个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900元。病假未休完期间接到领导通知让回去上班,原因是公司有规定,在职工休假期间如有需要,公司有权终止职工休假令其回岗,否则将扣除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发放。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继续休病假,用人单位有权扣除最低生活保障吗,合法吗?违法吗?
2026-02-27 23:22您的情况涉及到劳动关系中的请假制度和解除条件的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您在怀孕期间请病假,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其次,关于是否可以扣除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问题,这取决于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劳动者应当履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义务,包括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等。但同时,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员工的工资,除非是员工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的规章制度,导致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的情形。 总的来说,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具体的解雇条款和理由,并收集相关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