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国企员工,解除合同期间处在哺乳期,与公司签订的是协商解除看到合同。赔偿金与普通职工是一样的,这样合理吗
2025-04-07 12:40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处于哺乳期,且与公司签订了协商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如果您的合同约定为协商解除,那么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您至少6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此,即使在哺乳期,公司也不能因为这些原因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虽然您的情况符合国家关于哺乳期的相关规定,但考虑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争取得到更好的处理方式。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