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2018年5月10号才从宣城市仁杰医院离职,我是4月21号打得辞职报告。递交辞职报告时被告知我刚入职时签署了一份5年制合同,意思就是未满五年单方要求离职,需要对医院进行赔偿,后来我向医院要来了合同原件,一般来说合同都是一式两份的,可是当时签署的时候并没有把我的那一份给我。离职以后四月份的工资并没有给我,今天我打电话过去问,财务室的意思是我4月份的工资跟绩效都没有了。合同原件就是下面的拍照,我想麻烦律师您看看,这份合同具有法律效应吗?医院扣发4月份工资跟绩效,合法吗?
2025-07-28 22:35您的问题涉及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违约金;若是在试用期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 关于您提到的合同,如果您认为该合同存在不平等条款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您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协助审查并可能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如果合同中存在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您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修改或者寻求法律援助解决相关问题。 对于4月份的工资和绩效的问题,您可以直接询问单位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并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您也可以保留好所有的沟通记录和证据,以便后续维权使用。 最后,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以便得到更具体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