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在一家私人广告公司上班18天,提前说好上班时间早8:00到晚4:30,我因为有兼职,说每天加班不超过5:30,老板也同意了!第18天下午因为工作没处理完,下班时间又到了,我和另一个同事协商不好,就找老板提出辞职!第二天老板为我结算工资,恶意扣除工资四百余元后,并让我支付另一位同事的加班费共计720元,我提出异议,老板说不同意那就一分钱没有。中午说让我发账号给我转账500,我不同意。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24-09-04 09:30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在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试用期期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安排。如果你在试用期内确实无法正常工作或完成任务,你可以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寻求解决方法。 关于你的加班费争议,首先你需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工作记录、考勤表等。如果公司坚持要求你支付额外的加班费,你可以考虑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与公司进行友好沟通,尝试协商解决; 就加班费用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 如果协商未果,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在此过程中,注意收集和保存所有的书面材料和口头交流记录,以便在必要时作为证明材料使用。 最后,强烈建议你在离职前详细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自己了解清楚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后果。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所帮助,但请注意,这并不代替法律咨询服务,具体事项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