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咨询的问题是:劳务合同两年,在20多天前到期,到期前雇方没有表示异议,直到昨天中午雇方提取解雇,以年龄达到60的理由要求今天离职。受雇方是在去年6月份60周岁。这样的情况我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雇方这样做有法律支持吗?谢谢!为感!
2024-09-04 10:09您的问题涉及劳动法中的“无过失性辞退”条款,该条款允许雇主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员工的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雇方按照上述规定,经过与工会和您协商后决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告知您并得到了您的同意,那么这种行为通常被视为一种“无过失性辞退”,并不构成违法。不过,具体到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在去年6月就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60岁),因此可能不适用于这个条款。 如果您对雇方的解雇方式有疑问或不满,建议您及时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寻求帮助,或者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途径解决纠纷。同时,也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