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再一家企业做保安,来时候讲好的一月2800,服装免费,不干提前一个月打辞职申请,现在提前申请了,部门主任却说辞职最后一月的工资不能按照2800支付,要按照威海最低生活保障1710支付,这样我一下子就没了一千多,对我们外出打工的人来说真的接受不了,我想问问这符合劳动法吗?为什么劳动保障局拒绝帮我们追回工资,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吗?
2024-12-08 07:46您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您已经提出离职申请并要求支付最后一月的工资,那么您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您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其依法处理。 请注意,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务必保留好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并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有需要,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