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于2015年7月份入职,在7月3号提出离职,7月28日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司于7月25日发出搬迁补偿的邮件按邮件说法,我可以拿到6500的补贴,但是公司如果以我8月份不在公司,不予以发放为理由,我该怎样合理维权?
2024-12-08 09:02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您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如果您认为公司提供的搬迁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如邮件、聊天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时使用。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