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365我的咨询请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废除了吗?那如果有那种情况怎么维权?
15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了上述规定的侵害,可以依据该条款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举报或投诉。如果情况严重,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起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建议您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您的行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