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10月1日去南京夫子庙一家面条店打工 做后厨工作,但是试用期一个月,适应期工作是4000,上到10月13日,中间休息了一日,其余每天上班时间从11:30-22:30,他们现在工资按照4000/30*实际上班天数12日 适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 。就以上情况,想请问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如何计算?如果面条店涉嫌违法或不合规定的,个人应当如何维权!
2025-12-29 22: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对于您所描述的情况,您可能已经达到了约定的工作期限,并且您的工作时间为正常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然而,您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加班费和额外支付给非全职员工的小时工资。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您可以尝试直接向雇主提出申诉,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您应有的工资。 如果与雇主协商无果,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必要的情况下,您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您解决纠纷。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