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旭生91年参加工作,工作单位烟草公司。2004年在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烟草领导让我与维达劳务派追公司签订了一份派追合同一年一签。2007年12月底不让我工作。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同意,我工作到2008年一月四号。烟草领导通知我不给我按排工作。从此我就离开我工作了多年的单位。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
2024-11-11 17:3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赵旭生无法胜任现有工作,且无其他适合的工作安排,烟草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赵旭生认为自己仍具有继续工作的能力,建议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如通过协商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赵旭生也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