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被原单位无故强行辞退,在谈完赔偿金以后,和原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解除日期为3月19日。然后公司人事以需要寄回总公司盖章为由,将两份协议拿走,至今未给我应有的那一份,同时也没给我离职证明。现在已有多家公司和我谈妥了待遇,因为原单位的离职证明和解除合同协议迟迟未到,不能和我签约。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能要求赔偿吗?赔偿标准怎么计算?和我新公司的待遇相关吗?还有原公司会不会故意不给我离职证明,否定我已签订解除合同协议,然后反污蔑我旷工,以此辞退我,来避免赔偿?
2024-09-07 15:29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认为公司存在违法解雇行为,并且您仍然希望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赔偿的标准,这取决于当地的法律法规以及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一般来说,赔偿金额会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违约金等。此外,如果公司有欺诈行为(如隐瞒事实真相),还可能涉及额外的惩罚性赔偿。 关于离职证明的问题,如果公司确实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您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比如劳动行政部门。对于恶意不给您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权,您可以依法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后,关于是否会影响您的新工作,主要取决于新工作的具体条款和政策。如果您认为新工作条件与之前相比有所改善,那么可能会对您有所帮助。但如果新工作条件不如意,也可能会影响到您的职业发展和个人满意度。 请记住,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是非常重要的。他们可以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更准确的建议和指导。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