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委认定的工伤可是法院不认为怎么办
18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若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发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存在争议,并且无法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则可能裁定该劳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而非劳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其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