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2年4月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是临时工,在2016年12月卫生院把我辞退了,说卫生局下的文件全县卫生院不允许用临时工,请问卫生院需要对我补偿什么吗
2024-08-16 20:5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您作为临时工,如果因为单位不接受您的工作性质而被辞退,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解雇行为,可能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8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相关规定,您可以要求单位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经济补偿。 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实际工作年限。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的损失超过了上述计算标准,可以寻求调解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同时,建议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等,以备后续处理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