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归还少量资金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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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偿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返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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