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灵桥金富春集团富喆服装厂上班十年多了,现在要关门了,老板有赔偿吗,怎么赔,要找哪个部门
2025-12-22 23:07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您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结束,您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也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可以先和您的老板协商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并且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建议您保留好与公司相关的所有书面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