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1年6月到17年6月共签过两次3年的合同,今年6月27号合同到期后,公司就没有在找我续签,一个月前公司通知11月20号前公司搬迁,距离新地址有30公里。公司通知说不去的有补偿,去的没有。具体怎么补偿也没有告知!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去和不去是怎么样的说法!谢谢!
2017-11-04 14:36有补偿,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