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律师解答我的疑惑:本人男,于今年十月正式退休的株洲市企业职工,工龄25年多,办理医保缴费时大厅工作人员却还要我再补缴十年的医保费用才能办理,可国家规定则只要补足三十年即可,为什么要我多缴四五年?合法吗?该起诉谁?谢谢!
2025-04-08 22:12您关于医保缴费的问题涉及劳动法和社保政策。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个人账户积累部分和政府补贴部分两部分组成。按照您的情况,如果您在退休前已经缴纳了至少30年的医疗保险费,并且满足退休条件,则可以享受免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您所描述的情况,可能需要对剩余未缴的部分进行补缴。这通常是因为之前没有及时完成医保缴费或存在中断缴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联系当地的社保部门,了解具体要求和补缴流程。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不合理的收费行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您的情况确实不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标准,建议您向当地的社保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您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例如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最后,作为退休人员,您有权享受到基本的社会保险福利。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请务必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