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因为我与物业公司关于劳动争议一案咨询一下。l、我因为患有肠道疾病,于2017年5月17号入住武汉市普爱医院进行治疗,按医院规定要进行常规检查,被查出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各项指标都为正常)这是上班后,公司要我去医院开出的真实证明。通过治疗病情有所好转,于2017年5月24号出院。2、上班后公司以我患有乙肝病为由,把我从原来的单位调离另外一个单位,而旦不同工不同酬(我是保安,要我做保洁)请问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是不是有种奇视,中国是个乙肝患者的大国,难道只要得了这种病的,就应该自生自灭吗?
19天前您好!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的工作能力及表现符合岗位要求,并且在治疗期间病情有所好转,这表明您具备胜任工作的条件和潜力。因此,公司在未经充分调查和评估的情况下将您调离工作岗位并调整薪资待遇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如果公司的理由是您患有乙肝病毒携带者,而不是实际诊断结果,则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争取得到公正的处理。同时,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寻求帮助,了解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您的权益。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