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我本人于2015年在深圳某总公司入职,后来因为出差被公司稀里糊涂的安排到东莞的分公司延续我在深圳入职的日期,当我知道(几个月后才得知,因为长期在外出差所以消息知道的比较晚)后便要求总公司调我回深圳,总公司又再次把我调回深圳,但并没有给我办理深圳这边的入职手续,我自己忘了也没有去考虑那些只想到了能在深圳这边上班就行了,可是现在2018年了,总公司全体都要迁移到东莞分公司那边,我不想过去,想请问下,像我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司进行劳动补偿吗。
2025-07-20 22: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认为自己在工作期间遭受了不公正待遇或者存在其他不合理的工作条件,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并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你也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避免采取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