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为10级伤残,认定为工伤
2025-04-11 06:1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并且您的工作已结束,因此您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如果您的伤情未达到退休年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继续享有工伤待遇直至恢复工作或死亡。 五、如果您认为自己不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咨询或投诉,以了解具体的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