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问一下,我这个在天津克丽缇娜美容院上班,新换的地方,从3月27号到5月14号,期间请假,时间是,4月28日,29日,30日,5月1号到5月8号,然后回来发现怀孕了,于5月15日离职了,5月14还在上班。然后公司说给我缴纳了五险,要扣除,一共一千多块钱。
1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3月27日至5月14日期间存在请假情况,并且在5月15日离职。在此期间,公司应为您的服务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由于您在工作期间未请假,请假期间的工资应当由公司支付。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您离职前,公司有义务向您支付因请假导致的损失补偿。 至于社保费用的扣款,如果公司在为您缴纳了社会保险,那么这部分费用应该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处理方式不合理,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希望这些建议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