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扣除员工上月工资用作下月缴纳员工社保部分,并要求员工辞职时才补回工资,这样合理吗?例:企业在7月份才帮员工缴纳社保,但在员工6月份工资中扣除,并要求员工辞职后再补回已扣除部分工资,这样合理吗?有相关法律条纹吗?
2024-12-05 04:28您的提问涉及劳动法和公司管理的问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法律规定企业和员工之间关于薪资和社保的支付应当是同步进行的。这意味着企业在员工当月发放工资的同时,也应为员工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 如果企业的做法是在员工上个月(即6月份)已经完成工资计算并扣除了相应金额的情况下,再要求员工在下个月(即7月份)辞职时一次性补回之前扣除的社保费用,这可能会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请注意,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一条款强调了企业在发放工资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保费。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综上所述,如果您认为企业的做法不合法或不合理,建议您与企业管理者沟通,寻求解决方案,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