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妻子在欧莱雅做导购工作了四年,上个月单位通知她工作的门店下人,而且以无新岗位安排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违法解除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补偿每年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
14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的妻子如果因为身体状况无法继续担任导购员工作,且用人单位已经提前30天书面通知并额外支付了一个月工资,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经济赔偿金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如果您的妻子在欧莱雅工作满6年,则可以获得6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过,具体金额需要依据您的妻子的实际工资和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同时,您还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得到更具体的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