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律师,我是2018年毕业的毕业生,今年参加就业见习,在阳泉市矿区农委见习,见习的工资一个月一共是1700,由人社局和本单位各出一半,就是850,我是2018年8月14日去的,人社局按照8月1日整月给我起薪,八月已经给了我850,剩下的850元农委现在拒绝发给我,他们说我只来了半个月,即使是14号来的,还有七天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也就20多号了,到了月底就不能算工资,意思在农委这里八月就没有工资,请问这样合理吗?
2025-12-01 17:12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试用期的具体期限。如果双方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则默认为3个月。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您在8月份仅工作了一个半月,那么从8月1日至8月14日(即为期半个月)属于试用期内的工作时间。因此,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半个月的工资,并且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工资。如果您认为自己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也可以选择提前通知对方并提出离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