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31号签订劳务合同,试用期一个月,已过试用期,截止今天,公司因生产过剩,要裁员,昨天通知,今天不用来上班了,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一共工作三个月,公司只赔偿半个月工资。请问合理吗?
2025-03-13 00:37您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因此,您在合同期限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您在此期间的工资标准是您的基本工资,而非您的平均工资。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请尽快与公司沟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