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们好,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2015面1月19日来到单位,2015年6月份签过一年合同,没有交保险,也从未有备份。2016年10月份又签一年合同,开始上医疗保险,刚上保险2个多月,现在怀孕4个多月了,单位以各种理由找我谈话,但是还不主动辞退我,我工资4000每个月,每周休息一天,这个月发工资,单位以我请假超过两天不想受到为任何福利待遇为由,扣除我全额保险1420元,工资发了1388元。如果我想走劳动仲裁,请问以哪几点申诉,单位会怎么赔偿?第一年的保险能赔付么?谢谢了。
2024-07-20 05:47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面临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您在201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包含保险条款或未明确说明不缴纳社会保险,则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无约定则按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 关于2016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应包括社会保险,具体取决于双方协商的结果。如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将社会保险纳入其中;若不同意,可视为无效。 关于保险费用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享受社会保险,且已经连续缴纳了部分社保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退还已缴纳的部分费用。然而,具体的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工资和福利待遇的问题,建议您与单位进行沟通,了解实际的扣款原因,并尽可能争取得到合理的解释和解决。同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作为申诉依据。 最后,如果您决定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建议您先尝试与单位达成和解,因为这通常是最便捷和最快速的方式。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您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上述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知我。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