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一名塔吊信号工(女),因于本周星期二在工地上为吊东西与两名工人(均系女性),发生争执,后被她们二人按在地上殴打,致左脸红肿,左大腿有青紫,因当时慌乱,未想起及时报警,项目部当时承诺尽快解决,现已过四天,项目部一拖再拖,左睑红肿及左大腿青紫已渐渐消失,请问律师,我朋友还有没有维权的办法和理由
28天前根据您描述的情况,您的朋友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民事赔偿时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身体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伤害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如果您的朋友是在受伤后的第二天就向警方报案,那么已经超过了一年的诉讼时效。 此外,即使您的朋友可以提起诉讼,也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在民事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这通常涉及到证据收集和证明责任的分配等问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的朋友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