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在北京一家投资公司任职6年的行政经理,9月20号因孩子的事请假回家了,当时公司口头承诺我在此职位没有人上的情况下都可以回去上班,到12月初本想回去上班,但公司说我根据公司制度算自动离职,如果回去上班就解除原合同,算新人入职,再就是公司赔偿我N十1个月的工资算解聘,这么做合理吗?我还有申诉的胜算吗?
2025-03-29 12:21尊敬的用户,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此外,如果您认为自己被错误地视为自动离职,您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或寻求法律帮助。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注意保留好所有的书面证据和沟通记录,以便日后需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