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在2015年4月25日在上班工作时,被800公斤的工件(铁板)砸断双腿,腰椎L1压缩性骨折。门牙破了两颗。在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做了手术,住了99天院。后来转到虎门树田康复医院康复了7个月,由于申请不到再次康复,只好住着拐杖回家休养。……到了2016年10月30日再次进了这医院拆除双腿内固定,住院了49天。后又要求到虎门树田医院康复了一个月。我的问题是,我受伤后,公司只发给我1510元工资,还要扣二百多元的社保,每个月只有一千二百多元了,劳动法规定是,原工资待遇不变,请问,我如何追回我所差欠的工资?
2024-08-15 20:42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工伤期间的工作情况以及公司的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公。 首先,关于工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您的工伤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工资。因此,即使公司在计算您的工资时有误,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更正,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因此,如果公司未能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您可以据此提出维权诉求。 最后,对于医疗费用等其他损失,建议您与公司进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来处理这一复杂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