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12月5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试用期至2017年3月5日到期,但至今2017年6月14日仍然以业绩不达标为由不给转正,并与2017年6月15日提出辞退要求,之前工资都是以试用期底薪发的,辞退也没提前告知,这样的情况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顺便说下,本人从事的是销售工作
2024-10-27 19:59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争议。首先,您需要确认您的工作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关于试用期和转正的时间。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您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来处理。 其次,如果您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达到了转正的标准,可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转正。同时,您也可以保留相关的工作记录、绩效评估等证据,以便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表现。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试用期结束后,即使公司没有与您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您也有权主张与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最后,建议您及时与公司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请确保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支持您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