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门店闭店,安排员工调店,员工不同意。公司为了不愿赔偿经济补偿金并安排员工去别的店铺,员工不同意,公司以旷工三天为由开除员工合法吗?员工能要到赔偿吗?
24天前首先,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其次,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再次,关于是否赔偿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员工是否有过错。如果员工存在故意不接受新工作或拒绝服从调配的情况,则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员工没有过错,而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离开原岗位,那么公司可能会考虑是否需要赔偿。 最后,建议员工与公司进行沟通,了解情况后再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但请注意,上述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需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