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我是学校,有一个孩子在正常情况下(是指安全措施:小心夹手、小心地滑、禁止烟火等)自己把脚伸到门底下脚面和精划破了,请问老师这个责任归纳于谁。拜托老师了!
2025-06-11 16:40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损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无论造成何种损失,均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例中,由于学生的行为是出于自身不慎造成的,并且事先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或警告说明,所以无法归责于学校或其他相关责任人。 然而,如果该学生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那么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如果学校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如没有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设施,或者未对学生的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那么学校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此外,如果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行为能力限制,学校也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安全。总之,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有更多关于法律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