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劳动法。我今年3月份考上三甲医院,4月份报道,试用期是一年。然而我刚刚得知自己怀孕6周了,我想咨询下这样的情况下,医院能不能用此为借口解除跟我的合同?
7天前根据《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如果您的怀孕是在试用期内,且您未违反上述任一情况,则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考虑到孕期是员工的权利之一,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和帮助,比如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等。 建议您及时与所在医院沟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寻求法律意见。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协商解决或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