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09年来江苏一家物业公司上班的,公司从2012年才给我交的保险,至今我还在这家物业上班,请问从2009~2012年这三年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补交?当时公司让我写了一份自愿不交保险的协议,请问这份协议在法律上有效吗?公司说我现在就是起诉的话也已经过了起诉期了,是这样吗?我在公司干满十年了,公司要是辞退我的话应该给予什么补偿?
16天前关于您的问题,我会尽力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您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您在2012年之前未缴纳社保,那么您可能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和保障。 其次,关于保险的问题,您提到的“自愿不交保险的协议”并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此,如果公司没有为您缴纳社保,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关于公司的辞退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如果公司辞退您是因为您不能胜任工作,且公司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来改变工作环境或提高薪资,您有权要求公司赔偿。 最后,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综上所述,建议您尽快与公司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您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