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参加了余杭区教育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教师考试,通过笔试、面试、体检、选岗后,到单位报到,报道单位却以本人怀孕为借口,不接收本人。该单位为民办学校性质,非公办学校。请问本人该如何申诉?
2024-10-29 00: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您的单位以您怀孕为由拒绝接收您,您有权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解决此问题。同时,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进行任何申诉或起诉之前,请先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并确保您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