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现在岗位是收银科出纳室,因人事变动,要把我调整为收银科临时负责人,本人不愿接受岗位调动。如果旷工15天,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本人失业金?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2025-10-02 00:02尊敬的用户,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您现在的情况属于第1项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您的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且您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所以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失业保险待遇,这需要根据您所在地区的规定来确定,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