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洛轴下岗工人,原居住以我前妻名分的单位分的约35平方的公房内,有一女儿,9年前离婚,因女儿大啦,我搬出租房住,将房子留给女儿和前妻,同年下岗失去工作。4年前,因母亲身体不好,由母亲提出,经两姐一哥同意,将户口迁回并搬回家照顾母亲,房子是父亲单位分配的公房,未参加房改,父亲7年前已去世,两个月前,母亲病故,哥和二姐说我曾有过企业分房,享受福利房待遇,不能成为同住人,要我搬走,他们自结婚一直未在家住,我想请问: 1、我是同住人吗? 2、我是属于享受过福利房待遇,而对房子连居住权都没有吗? 谢谢!!
2024-12-13 04:31您的情况较为复杂,涉及多个法律概念和政策因素。以下是对您提出的几个关键点的分析。 您是否为同住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获得的财产应视为共同共有,除非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个人所有。在您的情况下,您与前妻离婚后,将房产留给女儿,这表明该房产被视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因此,在您搬离并离开房产后,该房产应该作为您和前妻的共同财产处理,而不是仅归您一人所有。如果房产价值较大,且存在争议,则可能需要通过诉讼解决。 是否享受过福利房待遇 关于您是否有享受过福利房待遇的问题,通常是指在住房分配过程中,政府给予特定群体(如下岗职工、军人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用于购买公房或其他福利性质的住房。这种待遇通常不具有长期居住权,而是提供一次性购房补贴,并规定了有限的使用期限。 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您并未参与公房的分配过程,也未享受到类似福利,所以无法判断自己是否属于享受过福利房待遇的人群。 结论 对于您的问题,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特别是针对具体的房产状况和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究。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