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浙江杭州萧山一个快餐店工作 公司规定说 离职要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 并且离职当月是不享受公司所有福利待遇的 包括公司规定的一个月4天带薪休息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我想请问这符合劳动法规定吗 并且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 里面也没有这项规定 包括公司的管理手册跟运营手册也没有提到辞职当月是没有休息的
2025-08-01 16:0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根据您的描述,您所在的快餐店要求员工在离职时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报告,并且离职当月没有享受公司提供的带薪休息(包括一个月四天的带薪休息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等福利待遇,这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试用期、见习期等约定服务期条件或者限制性条款,也不得违反本法规定的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公司在未告知员工的情况下要求其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公司未能按法律规定履行上述义务,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综上所述,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此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您可以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例如劳动监察部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