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我想咨询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我在小公司上班,去年交的五险,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最近因为得病请了3个月病假,请假期间没有工资,公司还要求由我个人承担全部保险费用,我该怎么办?有哪条劳动法规定谁交多少吗?单位的说辞是请假超过15天保险费用由个人全部承担。
2025-03-16 01:51您好!关于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和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因此,在您因病请病假的情况下,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并且不得扣减社会保险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发给疾病救济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疾病救济费;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疾病救济费;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疾病救济费。因此,即使请假超过15天,也不影响您的社会保险待遇。建议您可以与公司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