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资扣发,每缴社保 案情介绍: 本人2017年02月20日入职,2017年10月30日离职,共计在职8个月,离职原因由于公司要实行薪酬制度调整,一直补交社保,选择离职的。 最初进入公司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薪资为4000元每月,试用期从2017.02.20-2017.05.19,为期三个月,在九月的时候公司董事长与我们沟通实行薪酬改革调整,底薪降到了2000元,按照实际完成任务进行增加底薪,与我们商量,最终没有达成自愿没有签字,最终选择离开。 后来发10月工资时,人事部负责发工资的人员通知我说公司只给发放2000元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其他的什么也没有了,我没有同意,也没有签字。
2025-04-18 06:5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的工资报酬。”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剩余部分的工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支付剩余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建议您及时收集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