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1993年因现单位扩建占地(农转非)进厂工作到现在,己有24年半现在单位拆迁到长寿,单位要解除劳动关系只补偿我们一年一个月的工资415o元。没有土地补尝吗?请问还有其他补偿吗?
19天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您的劳动合同是按照法律规定终止的,并且符合经济补偿金发放的标准。关于土地补偿,这通常需要依据当地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来确定。建议您与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联系,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帮助。同时,如果您对劳动关系的处理有任何疑问,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